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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首例非法销售伪劣口罩案

admin 7个月前 (10-28) 阅读数 23 #2021
文章标签 彭场口罩

  3月11日上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和网络直播的方式,依法公开审理一例销售伪劣口罩案,当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宁波市判决的首例非法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急需口罩,便决定经营口罩业务进行牟利,并让张某峰(另案处理)帮忙采购口罩。1月25日,张某峰联系驾驶员许某(另案处理)采购口罩。1月27日,许某驾车至河南省长垣市的由被告人张某联系的口罩经营处,以人民币0.8元/只的价格购买了外包装为“飘安”牌等口罩共计12万余只。1月28日,许某将上述口罩运回至张某峰位于象山的一处仓库内存放。

  2月1日至2日,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飘安”牌等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仍将其以人民币2.2—2.3元/只的单价销售给被害人,销售金额共计21.6万元,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象山公安从被告人张某处缴获尚未销售的外包装为“飘安”牌和其他品牌的口罩120只。经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上述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象山法院庭前积极与检察机关、辩护人及看守所沟通,确定庭审方式和场所,做好远程视频调试等准备工作,合议庭仅用10个工作日便完成了阅卷、送达、公开开庭审理及当庭宣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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