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堂 学堂 学堂公众号手机端

创作相似作品并使用被告上法庭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在后作品构成侵权

admin 6个月前 (11-23) 阅读数 16 #2021
文章标签 湖北口罩

  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大环境下,尊重原创、自主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每个企业成长之需。11月22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天门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将作品图案印制口罩生产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按“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原则,法院审理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两幅作品,若无接触可能,同样不能直接认定在后作品构成侵权。

  原告系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在自己企业生产制造并销售印有该美术作品的系列口罩产品,后发现被告生产的口罩上使用的图案与其相似,即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案涉美术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图案系引用流行元素自行创作并经依法登记的,且该口罩生产日期早于原告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日期,不构成侵权。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生产的口罩上印制的图案与原告登记作品图案在外观上相似,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将案涉作品于何时公之于众,且被告的口罩生产日期早于原告案涉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创作日期,故被告在无接触原告作品可能性的情形下,创作相同或相似作品并进行使用,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