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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公布六起典型案例

admin 6个月前 (11-26) 阅读数 20 #2021
文章标签 仙桃口罩

  为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保障消费安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6起涉及加油机、燃气灶具、化肥、老人儿童用品等重点领域质量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2023年2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0#车用柴油29256L,货值共计213608.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13608.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湖北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儿童口罩”案。2023年4月27日,我局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函,反映湖北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儿童口罩”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一次性儿童口罩”1080包,销售价格为4.47元/包,执行标准为GB15979-200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3:李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2023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在仙桃城区送货车上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灶具开关处挂有合格证,标有“2020-1-18,合格证,检验员:01”字样。当事人以每台40元的价格,共销售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3台(含抽检样品1台),获销货款520元,获利65元,店中库存2台(含备样1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2023年6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4:仙桃市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2022年5月26日,我局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处库存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后经检测发现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出,共获销售款21780元,获利1918元。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退货公告,对售出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进行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780元、没收违法所得19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23年6月7日,我局在化肥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化肥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蓝天露”牌复合肥料总养分(N+P2O5+K2O)、总氮(N)含量、钾(K2O)含量、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决定处罚。

  案例6: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2023年8月22日,执法机关依法对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加油站内6台加油机的12块加油机计控主板送相关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发现其中10块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于2023年8月13日对其燃油加油机进行擅自改动,拆装了燃油加油机并破坏了其计量准确度,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用于计量作弊的加油机6台、罚没共计4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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