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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运章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案

admin 4个月前 (01-05) 阅读数 13 #2021
文章标签 仙桃口罩

  经查明: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赴三伏潭镇三湾村进行调查,发现村民荣运章家大门口,露天堆放有6个纸箱,其中5个纸箱经执法人员打开后,每箱内面均为40包装,每包50个,每件2000个口罩,计10000个口罩。另有一个纸箱已开封,内有16包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均为白色塑料袋装,每包50个,计800个,现场共计10800个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纸箱外包装均标注外文“ITEM:FACE MASK QTY:2000 PCS MADE IN CHINA GW:7KG NW:6KG”字样,每包白色塑料袋上无任何字样,未标注中文的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字样,属于“三无”口罩,上述所有口罩均为一次性防护口罩。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其正在销售“三无”口罩的事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称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销售的10800个口罩进行强制扣押,并对其无照行为现场下达了限期七日内补办《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调查,当事人为外地务工返乡人员,之前一直未做过口罩生意,上述口罩为其从微信好友黄某手中购进(黄某微信名蓝蓝的天),黄某与其在一次饭局中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自称在仙桃市城区黄荆小区经营着一家无纺布口罩小作坊。2020年1月20日,察觉到疫情有扩大趋势,当事人遂联系黄某购买一次性三层口罩11000个,由黄某用一辆送货车配送至其家中,购进价格为0.12元/个,付款1320元整,用现金结算。

  当事人囤积口罩于家中后,见口罩价格涨幅较快,便不急于销售,想等待市场价更高,后得知口罩市场监管严格,处罚力度大,一直在卖与不卖中纠结,由于担心疫情结束后口罩销不出去造成损失,其决定铤而走险,于2020年2月13日在自家门口进行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查获前,已成交2笔,每笔两包100个,售价0.6元/个,共获销售款120元,从中获利96元(无需纳税)。

  黄某于1月26日与当事人有过联系,称现在管控严,已不做口罩生意,劝当事人与其互删微信,当事人已将其微信删除,且黄某并未留下电话号码和详细地址,执法人员无法联系。

  以上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11000个(含已售出的200个,未售出的10800个),按0.6元/个的售价计算,货值为6600元。

  2、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

  3、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

  4、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

  6、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的事实;

  7、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买家荣学章向当事人购买口罩的事实;

  9、2020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买家彭传新向当事人购买口罩的事实;

  2020年2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市告字(2020)第38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三无口罩”且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从快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1、针对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口罩销售的行为,责令其限期七日内补办《营业执照》;2、针对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①责令立刻停止销售行为;②没收扣押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10800个;③没收违法所得96元,并根据货值金额3倍计算,处以罚款19800元,合计罚没1989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缴纳罚没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伏潭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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