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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8起典型案例

admin 1个月前 (04-03) 阅读数 7 #2021

  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立案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全力维护放心消费、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2023年1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标准认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5日,接线索反映,认证机构江苏某标准认证有限公司对我市企业安徽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违反认证程序要求。经查,当事人对安徽某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获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21年5月26日向获证机构签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载明获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适用“高柔拖链屏蔽电缆的研发;电线C资质除外)”。获证组织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2021年内审及管理评审需加盖印章确认的文件都没有加盖印章,需手签的文件、记录都没有手签。当事人审核时没有对上述成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怀远县河溜某燃气供应站等充装、销售掺杂掺假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2月6日夜间,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前期侦查掌握的线索开展突击检查,对运输、储存、充装、销售等环节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式打击。检查区域涉及蚌埠市怀远县、五河县和宿州市泗县两市三县,查封涉案液化气充装站2家,捣毁非法液化气充装点7个,抽查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11组,扣押液化气347瓶,扣押槽车1辆,二甲醚26吨,采取强制措施46人,累计涉案货值一千余万元。经检验,上述11组液化气全部不合格,主要成分含量标准值应大于等于95%,实测值为20%-8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2月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某干鲜店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淀粉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某干鲜店使用的肉联厂15号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两名工人正在分装“恒仁”食用玉米淀粉、“碧润潼宇”马铃薯淀粉和“赛上雪”马铃薯超级生粉。经查,当事人将上述三种产品混合分装加工以“赛上雪”马铃薯超级生粉的名义对外出售,涉案货值金额达15.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0月24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陆某珍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报废机动车驾驶室两个,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桥口村的陆某珍经营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执法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点院内存放4台报废车辆及两个货车驾驶室。当事人现场只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的上述四辆涉嫌报废的机动车及两个货车驾驶室依法实施封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1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崔某某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不起诉。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动物世界”网络APP会员,后参与买卖虚拟动物及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盈利截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动态收益。“动物世界”网络APP被查封关闭后,当事人的盈利和本金均未能取出,其从事活动期间未实际获取利润,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怀远县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某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11月30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对五河县某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具,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3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某酒店用品批发部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未标注厂名厂址的方四头豪华型煲仔炉及仓储间中餐燃气炒菜灶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别某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此案已移送蚌埠市公安局侦办并成立联合专案组。

  2023年1月2日,接举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局蚌山分局、食药环知支队、网安、技侦、特警支队成立工作专班,兵分三路前往河南长垣、湖北仙桃、潜江开展集中查处和抓捕,成功打掉三个制假窝点。2023年1月3日专案组在江苏常州、江阴成功查处两处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窝点。截至目前,扣押四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品牌涉疫N95医用无菌口罩50余万只,各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400余万份,初步梳理已销售N95医用无菌口罩500万只以上,各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600万份,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别某亮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2月16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变更公司股东的股权是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7日,接群众举报,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冒用他人信息行为。经查,安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7日公司变更股东股权时,冒用他人信息。2022年10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并将其列入异常名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承认公司变更时冒用他人信息。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变更公司股东的股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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