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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我州利用疫情虚假售卖口罩男子获刑4年

admin 3年前 (2021-04-02) 阅读数 255 #2021
文章标签 仙桃假口罩

  面对“一罩难求”的窘境,很多人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求口罩供应商。被告人张某某(男,无业)为了骗取钱财,瞄准违法犯罪这个“商机”,产生了以售卖口罩为由进行网络的念头,其盗用湖北省仙桃市华夏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口罩图片等相关资料,骗取被害人白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骗取购买口罩款共计105972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足额退赔了各被害人的的损失,又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等平台实施案件较多发,公众在网络社交、网络购物时需谨慎。在此,海西公安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疫情期间,要采取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物资,不要轻信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平台发布的售卖信息。同时,我们也呼吁每一位公民听从召唤,遵纪守法,助力抗“疫”,共克时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市民在遭遇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也警告不法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海西州公安局微信公众平台特别推出“海西州常驻人员健康码”栏目,请州内常住、暂住人口在海西州公安局微信公众平台对话页面选择“疫情防控-小区填报”菜单,或根据个人情况扫描下方“外来人员健康码”、“常驻人员健康码”二维码进入填报页面。人员信息填报时,请拍摄上传清晰的身份证或人像照片,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填报提交后生成的二维码将是您出入小区,及在海西境内工作生活的通行证,请务必将二维码妥善保存。老人、小孩可由家人将其二维码打印后随身携带,遇到查验时出示即可。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要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战,我们需要每一个您支持与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不信谣、不传谣,科学防控、众志成城,为夺取防控疫情的全面胜利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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