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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口罩案

admin 7天前 阅读数 7 #2021
文章标签 仙桃口罩

  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交处理通知书,向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国纺监字第,生产者: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销售者名称:义乌市映亿电子商务商行,店铺名称:牛奶小布丁,判定依据: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细则要求。检验结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汪龙飞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在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东侧号厂房的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未进行生产活动。未发现名称为:一次性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呈请市局审批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生产了该批次渐变粉口罩2000个、紫蓝色口罩2000个、樱花粉口罩2000个,合计6000个。2023年5月10日以0.12元/个的价格销售给义乌市映亿电子商务商行,共获销货款720元,并提供了一份与义乌市映亿电子商务商行签订的采购订单一份。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交处理通知书,依职权对位于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东侧2号厂房的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国纺监字第202301336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细则要求。检验结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汪龙飞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在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东侧2号厂房的仙桃市瑞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未进行生产活动。未发现名称为:一次性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17.5x9.5CM平面耳挂式,执行标准:T/CTCA 7-2019,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3.28/230328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因当事人并未建立口罩的原材料进货台账,无法核实其实际成本,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6000片该批次口罩,以0.12元/个的价格售出,上述产品货值共计720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交通知书(编号:外省〔2023〕052号)一份(共2页)、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协XTZJ2023043)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的违法事实;

  6、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为:国纺监字第202301336号的检验不合格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口罩其中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细则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2023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仙桃市监罚告〔2023〕785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口罩的行为。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的行为,处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计14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3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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