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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判赔520万!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浔一审

admin 3年前 (2021-04-19) 阅读数 154 #2021
文章标签 一次性口罩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5208033元;被告邹理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龙献、程鹏、刘少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共同支付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

  2020年1月下旬,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诸多举措全民防疫,要求民众在外出时要佩戴口罩以阻隔病毒传播。因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国内防病毒口罩严重短缺。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寻找口罩货源时结识了赵某,通过其分两批次从仙桃市小作坊购买到71万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三无”产品口罩,第一批50万只,第二批21万只。被告刘龙献、程鹏联系到广东省的大买主后,先后雇用两辆货车将71万只口罩直接销售至广东省深圳市、揭阳市两地。

  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在销售出第一批50万只口罩之后,刘龙献邀请被告邹理林合伙销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被告刘龙献占股40%,负责出资并管理资金、进货、销售;被告程鹏占股30%,负责进货、销售、管理账目;被告刘少莹占股20%,负责发货;被告邹理林占股10%,协助刘少莹发货。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刘龙献、程鹏通过杨某等人又先后两次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产品口罩约20万只、10.4万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被告刘少莹、邹理林等人分别在共青城市、德安县通过顺丰快递向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等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刘甲、刘乙、戴某等人发货。期间,刘龙献邀请案外人陈某前来帮忙,承诺向陈某支付一定的工资作为报酬,并按成本价向陈某提供口罩。陈某随即到德安县协助被告刘少莹、邹理林通过顺丰快递向全国多个省份邮寄口罩10万余只。

  刘甲、刘乙购买的部分口罩由当地公安机关寄回德安县公安局,德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口罩细菌过滤效率进行检测,结论为被检样品细菌过滤效率检验项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术要求。经南昌市鼎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刘龙献、程鹏等人销售口罩金额为人民币1736011元。

  另查明,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赣04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龙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程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少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邹理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提出,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应该不断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行为。诚信作为一个公序良俗的社会的基本准则,应该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生活实践的基本准则而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报告中,诚信被归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价值原则。价值观决定着我们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实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的涌入,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它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着其他价值观的树立,价值选择逐渐背离诚信原则,必将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推行,因此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要以诚信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到本案中,四被告明知所销售口罩为“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仍通过隐瞒、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销售以获取利益,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

  关于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在本案中是否实施了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问题,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做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口罩,明知所销售的口罩属于“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不具有防病毒功能,却对外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更足以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对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将“三无”普通防尘口罩冒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的行为足以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就其侵害行为,在已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数额范围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隐瞒、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为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就其已销售且流入市场的产品销售金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审计,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销售伪劣口罩金额总计1736011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按前述销售金额三倍即5208033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邹理林参与上述伪劣口罩的销售,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邹理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以隐瞒、误导消费者等欺诈方式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是对全社会每一个个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视和亵渎,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人身权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本案涉及到的购买者涉及多个省市,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了解,2020年10月,为加大对全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做好涉食品、药品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的审理工作,统一相应案件的裁判尺度,九江中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涉食品、药品案件集中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资审判团队审理。2020年10月12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卫生安全关乎传染病控制与预防、公共卫生状况等方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既对购买、使用口罩的消费者造成私益权利的侵害,也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特别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损害,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赔偿制度予以解决。结合本案被告存在以“三无”伪劣口罩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的欺诈行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也是该院首次在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该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旨在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意见》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有利于指引、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同时,要用“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感认同。本案系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诚信”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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