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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公布

admin 3年前 (2021-05-06) 阅读数 170 #2021
文章标签 医用口罩分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北京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生产、流通(含电商)领域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日常防护型口罩、儿童口罩及其他非医用防护口罩(用于日常环境中阻隔飞沫、花粉、微生物、颗粒物的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1.微生物项目包含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绿脓杆菌、金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细菌菌落总数;

  2.标识项目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用途、主要性能指标(过滤效率)、执行标准编号、佩戴方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1生产领域全部企业在产所有规格品种全覆盖抽取;流通领域,每个经营主体每类产品抽取1-2种样品。

  4.2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被抽样经营主体成品库、货架或产品集中存放地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抽取同一产品(指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为样品。

  4.4被抽样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由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经营主体。被抽样经营主体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转移、变卖、损毁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4.8对本市电商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5.1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以及明示执行GB 2626、GB/T 32610、GB/T 38880、相关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5.3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或无法提取到产品明示执行的标准文本的,安全性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4产品标注KN90或KN95,但未标注执行标准或无法提取到产品明示执行的标准文本的,按照本细则3.1条进行检验和判定。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阐明理由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处理申请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部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

  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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