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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口罩案依据省文件不再执行非常时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更重要

admin 4年前 (2021-05-20) 阅读数 23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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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2日,“进价6毛的口罩售价1元被罚”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争议。13日羊城晚报记者独家了解到,湖北省洪湖市已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同时纪检部门也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执法人员违纪等情况。

  到目前,该案尚无最新消息,这也好理解,洪湖市场监管的同志正忙着疫情阻击战。这事比行政处罚更重要,我们可以等。

  类似这样的口罩处罚全国看来不少。有网友提供山东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进价1.18元/个的一次性普通口罩,按2元/个价格销售,未明码标价,并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下达听证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5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看了一下,新闻还在,或许是因为拟处罚,正在听证等过程性环节吧?这也是我们对洪湖口罩行政处罚案不依不饶的原因所在,因为此风一开,影响甚恶。

  口罩行政处罚案未结果,但据2月14日南方都市报消息,口罩案所依据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 15%的”涉嫌哄抬物价的上级文件《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不再执行了。

  理由是因为有了更上级的文件,那就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这个理由说对就对,说不对也不对。因为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国家这份是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而湖北省的则是在1月27日起实施,所以湖北省的完全可以继续执行。

  其实原因很简单,正如不再执行(鄂市监竞争[2020]3号)的通知中指出,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案件,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严格执法彰显法律威严,又充分考虑疫情期间保供稳价的实际需要,实现案件查处的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防疫效果有机统一。通知要求,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中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审慎监管,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制售伪劣产品、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才是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执法。疫情来了,我们有些执法过猛,这可以理解,但这次疫情何尝不是对法治环境的一次大考?我们及格了么?

  我们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国办发〔2018〕115号文提出了两次审核的要求,一就是本单位也就是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二就是湖北省政府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一般是司法厅)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我想问的是,这两次审核是否有?是否提出过不同意见?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有无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问题,这也是其能否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出台后其可否有效的前提。

  但这个事件告诉我们,依法防控疫情的重要性。这次疫情是对国人、政府的应急能力的一次大考,其实也是对行政执法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我国法治水平的一次综合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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