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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admin 3年前 (2021-06-20) 阅读数 140 #2021
文章标签 仙桃彭场政府网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实现本土企业上市零突破。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改革、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末,有1—2家本土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目标,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加大“科创板种子”培育力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应每年向市金融办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掌握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对入选省“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将其列为重点培育、培训与服务对象,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推动后备企业分层培育。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科学调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科技型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

  (三)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按照“一窗受理”登记流程标准,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由市金融办负责跟踪督办。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当场登记;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在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补齐权证工作中,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可按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各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市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后,提交市政府讨论研究,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

  (一)支持企业规范股改。按照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的原则,加快推动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实施挂牌上市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总部迁回我市的市内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科创板”上市企业按最新上市规则,参照境外上市企业标准,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挂牌的企业,设立1年考察期,考察期内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增长10%以上,并成功实现股份转让或股权交易,且无各类不良记录的,考察期满后由市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对挂牌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达标后,可申报奖励。

  (三)专项资金集中倾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同等条件下,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应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四)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予以大力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

  (五)增强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并购、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市财源担保公司要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市金融办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担保等业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期间,如国家、省级出台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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