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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购买防疫口罩未发货买方:赔钱!

admin 3年前 (2021-09-06) 阅读数 237 #2021
文章标签 口罩购买

  去年初,国内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口罩一时紧缺。去年2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网上商谈购买口罩事宜,约定口罩购买价3.9元/个,共计购买10万个,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打款39万元,并出具某市政府办公室委托购买口罩的证明,乙公司向其后手张某转账34.5万元。2月1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反映其后手张某的买卖被,无法交付口罩,并向甲公司退还5万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款,但乙公司认为,其已向后手张某支付34.5万元,因张某被,无法交付口罩,也无法退款,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双方因此矛盾升级,今年2月25日,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4万元,并自2020年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网上商谈购买口罩事宜,乙公司收取甲公司口罩款39万元后,未能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案由有误,应予调整。乙公司收到货款后,未能向甲公司交付口罩,并提出其后手张某被,不能履行合同,退回5万元,该行为可视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剩余货款,应视为同意解除购买口罩的合同,双方达成解除的意思表示,涉案买卖合同解除。乙公司辩称其购买口罩系受某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对此甲公司不予认可,且证据不足,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34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甲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违约条款,涉案合同视为自起诉之日解除,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照LPR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款34万元,并自2021年2月2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LPR支付逾期利息。

  受疫情突然爆发的影响,口罩等防疫物资成为当时市场上的稀缺品。如今,口罩已经成为常态化防控下的必需品,建议消费者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渠道购买,并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标签和质检证明,尤其在通过网络购买时更要对相关信息谨慎对待,防止上当受骗。买卖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一旦发生情况,要及时报警,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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