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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XJM 004-2019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pdf

admin 3年前 (2021-10-27) 阅读数 240 #2021

  Q/XJM 仙桃市洁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JM 004—2019 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 2019 - 4 -28 发布 2019 - 5- 5 实施 仙桃市洁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JM 004—2019 前 言 根据市场调查和产品特点,目前没有可直接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进 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根据GB/T 1.1进行了编排,最后确定了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由仙桃市洁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红卫。 I Q/XJM 004—2019 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的范围、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 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薄型非织造布为原料,经裁片、折叠、缝合等工艺制成,在日常生活中空气 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无纺布口罩(以下简称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防尘用呼吸防护用品,也不适用于 婴幼儿、儿童呼吸防护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AO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2890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 值的测定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32610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FZ/T 64005 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 3 分类 3.1 产品按过滤膜的材质可分为普通型(使用无纺布过滤膜)和活性碳型(使用活性碳过滤膜 )等。 3.2 产品按制作工艺可分为缝合型和热合型两类。 3.3 产品按面料可分为:普通无纺布料、净化料等。 3.4 产品按厚度可分为:单层、双层、三层、四层等。 4 要求 1 Q/XJM 004—2019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应能安全牢固地护住口、鼻。 4.1.2 产品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角和锐利边缘,不应对佩戴者构成伤害。 4.1.3 产品应便于佩戴和摘除,在佩戴过程中无明显的压迫感或压痛现象。 4.2 原材料要求 无纺布应符合FZ/T 64005 的规定。 4.3 外观要求 产品表面不应有破损、油污斑渍、变形及其他明显的缺陷。 4.4 规格尺寸 产品按常见规格可分为 (长×宽)21cm×9.5cm、23cm×9.5cm 等,最大偏差不得超过5%。特殊规 格尺寸依据合同要求。 4.5 口罩带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10N 。 4.6 口罩下方视野 口罩下方视野≥60°。 4.7 pH 值 口罩主体的pH 值范围应在4.0~8.5。 4.8 通气阻力 吸气阻力≤175Pa,呼气阻力≤145Pa。 4.9 过滤效率 盐性介质过滤效率≥90%。 4.10 微生物 按GB 15979 中(普通级和消毒级)卫生用品的规定执行。 4.11 环氧乙烷残留量 经环氧乙烷消毒的消毒级产品,产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250μ g/g。 4.12 生产环境与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5979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抽取 5 个口罩,采用目测方法检验。检验光线以正常自然光为准,如以日光灯照明时,照度不低 于400Lx。应符合4.3 的要求。 5.2 规格尺寸 2 Q/XJM 004—2019 用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测量, 应符合4.4 的尺寸要求。 5.3 口罩带 按GB/T32610 规定执行。 5.4 口罩下方视野 按GB/T 2890 规定执行。 5.5 pH 值 按GB/T 7573 规定执行。 5.6 通气阻力 按GB/T32610 规定执行。 5.7 过滤效率 按GB/T32610 规定执行。 5.8 微生物 按照GB 15979 方法检验。 5.9 环氧乙烷残留量 按照GB 15979 方法检验。 5.10 生产环境与过程卫生要求检查 目视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必需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 组批:以同一原料连续生产的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6.2.3 抽样:按GB/T 2828.1 的规定进行,最少抽样数量为10 件。 6.2.4 检验项目:外观、缝纫质量、尺寸允差。 6.3 型式检验 6.3.1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或工艺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满一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 Q/XJM 004—2019 6.3.3 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10 件。 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 合格。 6.5 验收规则 需方有权对到货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厂名、厂址; c) 产品执行标准。 d) 规格型号 e)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f)使用说明(佩戴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g)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章。 7.1.2 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应有下列主要内容: a)生产企业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c)生产日期; d)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 7.1.3 产品外包装箱上应标明: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编号; b)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c) 执行标准编号; d) 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 e) 净重、毛重、数量; f) 体积(长×宽×高); g)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 的规定使用。 7.2 包装 单件产品包装用塑料薄膜袋,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或按用户合同要求包装。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不能重压、抛掷、雨淋和暴晒。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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