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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曝光!仙桃公布典型案例

admin 3年前 (2022-08-19) 阅读数 142 #2021
文章标签 彭场口罩

  全市12315平台网络系统共受理处理消费者诉求共计11534件,其中咨询7893件、投诉2146件、举报1495件,分别占12315诉求总量的68%、19%和13%,投诉的商品类热点主要集中在食品、居家用品、家用电器、装修建材、服装鞋帽、交通工具等;服务类热点主要集中在餐饮住宿服务、互联网服务、电信服务、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美容美发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等。

  2021年,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以开展“放心舒心消费在湖北”活动和规范完善12315平台体系建设为指引,不断优化体制机制,强化综合维权,着力效能提升,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12315维权品牌建设,及时高效快捷受理处置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解答消费咨询,化解消费纠纷矛盾,实时回应消费者关切,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5.41万元。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3日,消费者刘先生在位于仙桃市宏达路东京秀客理发店接受洗发服务时,店内的一个吊柜突然掉落下来将刘先生肋骨处砸伤,商家承诺赔偿3000元。后经医院检查,肋骨处有骨折,刘先生认为赔偿不合理,要求商家赔偿30000元,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与维权。

  【处理结果】沙嘴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向刘先生支付务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500元,其中,现金支付18500元,另外赠送2000元的消费卡。刘先生在接到被投诉人赔偿的现金和消费卡后,对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感谢你们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让广大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谢谢你们的守护”。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 日,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在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林源板材批发部花费7000元采购了一批板材用于自己新房装修、制作家俱等。制作完成一个月后,家俱出现起皮、有裂缝等现象,怀疑购买的板材质量有问题,遂多次找商家协商赔偿无果后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干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经营场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又多次与板材供货商、消费者电线日组织三方进行现场调解。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1、被投诉方向消费者刘先生道歉;2、被投诉方一次性向刘先生赔偿现金15000元,作为对消费者的补偿。商家在调解现场通过微信支付15000元到刘先生账户,刘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4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于2021年4月3日在仙桃市沔城回族镇饲料经销商彭云祥处购买了一批正大水产饲料,费用为5000元,约定2021年4月13日前到货。张先生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当初约定的饲料品种不一致,消费者多次联系商家厂家无果后,遂于2021年4月14日向沔城市场监管所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结果】沔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听取消费者的相关情况后,迅速对被投诉方进行走访。通过多方了解,原是消费者与经销商约定好后,经销商再向正大水产仙桃分公司下单,直接从正大水产仙桃分公司厂区发货送往消费者提供地址。因厂区发货人员工作失误,错发另一品种饲料。当天下午,工作人员联系三方人员进行调解。经调解,由正大水产仙桃分公司公司7天内将消费者购买的饲料发货送达,同时将错发饲料收回,运费由正大水产仙桃分公司承担,另额外赠送一批同品牌饲料,价值500元。4月21日,张先生在收到饲料后,将一面锦旗送到该所,连连致谢。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1日,工业园市场监管所接浙江籍消费者叶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1月20日在仙桃工业园宜黄高速北侧湖北罗仁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三无”口罩,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退货并对该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1月21日,工业园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湖北罗仁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1日歇业,同时发现当事人张伟租原湖北罗仁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场地,无照生产没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一次性平面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仙桃市彭场镇籍刘某介绍向湖南籍向某及其同学销售了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平面口罩50万只,涉案口罩后转卖给投诉人叶女士。2021年2月5日,工业园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责成被投诉人将5.9万元货款退给了叶女士,并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2021年4月9日,消费者肖女士向通海口市场监管所投诉称:2020年1月在仙桃市通海口海口大道196号樊林家具花费4000元购买了一套家具包括床垫、床架、床靠背等,拿回后家具有一股刺鼻的气味现在过了一年都没消除,找商家协商退货遭拒,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接诉后,通海口市场监管所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商家对肖女士的投诉事实表示认可。经组织肖女士和商家负责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人员对商家宣传讲解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求偿权和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等知识后,商家表示主要是床架和靠背有异味,商家愿意当天为肖女士上门调换一款新床架和靠背,肖女士同意换货,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2021年5月5日,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5月4日在仙桃市好邻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环球广场店购买了一袋原味长吐司面包,食用时发现面包表面有多处霉点,属于霉变不合格品,其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于赔偿遭拒,要求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接诉后龙华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了周先生所购面包样品,从透明的外包装袋上可以看到面包上的点点霉斑,该所执法人员立即同消费者周先生一同赶到该超市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超市负责人承认因五一节假日期间超市生意太忙,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过后马上整改,绝不会让类似情况再发生。在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后,超市方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给予消费者周先生1000元的经济补偿,周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8日上午消费者张先生在仙桃市胡场镇幸福路的仙桃市鑫港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本佳汽车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学车报名协议,并交了9800元费用,下午因其家人反对他学车,所以选择了申请退款,业务员承诺12月9号也就是第二天按合同条约退款,但是因为合同里面有涉及不合理不合法的扣款条约,所以其不同意。

  【处理结果】胡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仙桃市本佳驾培汽车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扣除必要的费用500元后,剩余9300元退还给投诉人,双方达成共识,再无异议。

  【案情简介】2021年8月7日,消费者华女士在仙桃市商城旁妃颜国际美容店进行美容护肤时,被强制消费5000元,其认为非常不合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干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商家扣除华女士已消费的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款4000元现金给华女士,其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情简介】2021年9月9日,消费者甘女士投诉:2020年10月在仙桃市新天地四楼欣博教育培训机构为其小孩交纳28000元学科培训费,现在商家既不培训也不退还剩下的钱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帮助退费。

  【处理结果】沙嘴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联系该培训机构核查处理。经调解,商家扣除已培训3000元费用后退还甘女士25000元,甘女士非常满意。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3日,消费者向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12月25日在仙桃华中汽车市场东风4S店办理的以租代购购买的汽车,现在还清,消费者要求过户。商家要消费者缴纳985元的解压和过户费,消费者认为这个费用已经在购买时就缴纳,并且还有1000元的押金至今也没有退款。向先生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商家尽快办理过户和退回押金,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与维权。

  【处理结果】工业园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诉方退给向先生1000元押金,免除985元解压和过户费,并在三天内为向先生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021年5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鲜活黄古鱼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上述黄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进购该批次鲜活黄古鱼4.6公斤,未履行检查验收义务,实际销售金额138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保健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包装、标签、说明书涉及治疗疾病内容的非药品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共进购上述产品20盒,已销售19盒,货值金额1570元,违法所得1250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50元,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4日凌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转办,依法对停放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中加科技城工业园内一辆中国重汽牌卡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货车上和货车旁待装的口罩共有1811箱,合计452.7万片。经查明,当事人的待售口罩包装塑料袋和口罩实物上无任何产品标识,不能提供上述口罩的产品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信息,均是“三无”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不合格口罩1811箱,给予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现代森林国际城5期安装的消防配电箱内的双电源开关电器进行鉴定,经鉴定为侵犯德力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动转换开关电器产品15个,给予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散装中药饮片五味子、黄芩、枝壳等共计94个品种计630.6kg,过期的抗骨增生片3个品种计65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合法购进票据及批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经查明,当事人擅自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货值金额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没收上述94个品种中药及过期的抗骨增生片65盒,给予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凡位于仙桃市大新路2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内摆放有各种皮带、皮包、手表、服饰、鞋等品牌商品147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及海关的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147件商品均为侵权商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共计147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外包装盒上标注“白云边”15年陈酿酒24瓶,12年陈酿酒40瓶。经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鉴定结论为“经综合鉴定,该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属假冒,侵犯了‘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没收扣押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4瓶,给予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中小企业银湖科技城D栋13号经营场所的电器进行抽检,抽检产品为河南省许昌市鄢陵三峰电器厂生产的电热水壶、慈溪市星欣电器厂生产的电暖袋、潮州市潮安区东风镇纳天丽电器厂生产的多功能电煮锅、佛山市南海惠鑫特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篮式小太阳,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器,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仙桃市中和农产品市场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将外包装标签上标注“速冻龙虾尾”的产品分装到标签上标注“小龙虾虾尾”等字样的“美仙坊鲜”塑料袋中,经清点共计有包装成品620袋,食品的标签1608张、包装袋4785个,货值金额2.1万元。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华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九湖八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在网上购买了空白标签纸,按照原包装速冻龙虾尾外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内容进行排版,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620袋,没收当事人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标签1608张、包装袋4785只,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5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排湖渔场排北大道饲料门市部销售的“6615河蟹配合饲料”进行了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批次饲料不符产品质量标准。

  7月28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饲料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函以及检验报告传真至生产企业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委托经销商莫某某处理。经查,该批次饲料共销售到仙桃市场0.8吨 ,货值1500元。

  当事人莫某某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该产品销售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2021年7月20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三伏潭镇谭某某农资经营部在销售50%烯啶虫胺农药。经抽样送检,实际有效成分含量为41.3%,与包装标称不符。

  经核查,谭某某于2021年6月14日从仙桃市代理商王某处购进该农药2400袋,货值6000元。到案发时已售出1658袋,剩余742袋。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仙桃市三伏潭某某农资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32元、罚款7000元并没收涉案农药742袋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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