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成员在本申请所包括的生产经营,共同维护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信誉,保护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仙桃无纺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本申请所包括商品的经营者属于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的成员,且产品质量状况和生产企业管理体系均持续符合本协会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条“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商标权属于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的成员。
(四)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申请企业、个人的基本资料。提供相关原始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产销的能力和规模、产品取得的各种质量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实地核查。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标准完成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成员在获《“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书》后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条 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成员在获《“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书》后应承担下列义务:
2、接受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
第十一条 非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的成员,擅自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规则建设、标准宣贯、品牌推广等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仙桃无纺布”集体商标产品的声誉,维护仙桃市非织造布产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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