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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销售5万只“冒牌口罩” 黑心商家获刑

admin 2年前 (2022-08-31) 阅读数 86 #2021
文章标签 口罩

  口罩是用于预防新冠病毒传播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方便、最简单的措施。但在防疫物资紧缺时期,一些黑心商贩却对口罩动起了歪心思。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期间,被告人林某为牟取利益,从杨某某处以每只约1.2元的价格购买假冒“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在明知冒牌情况下,仍加价后对外销售给他人。

  其后林某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济南市槐荫区某公司假冒“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万只,销售金额6万元;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河南省微信好友假冒“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0只,销售金额8000元;销售给广东省微信好友5000只,销售金额8000元。林某销售金额共计7.6万元,获利1.6万元。

  经鉴定,林某销售的“畅清”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畅清”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不合格产品。2020年2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槐荫法院认为,林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新冠疫情暴发期间销售假冒“畅清”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林某销售到广东省的口罩,大部分退货或未收取货款,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此案的朱振菊法官介绍,由于本案发生于2020年1月至2月,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林某违法所得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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