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长埫口镇石剅湾村卫生室在疫情期间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案
日凌晨,我局工作人员对位于仙桃市长埫口镇石剅湾村的仙桃市长埫口镇石剅湾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卫生室的输液室和药房区共计堆有片,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未见中文标示的厂名、厂址等信息,且盒内未见合格证明;产品二为未见任何标识的裸装一次性口罩产品名称:一次性口罩,型号规格:普通型,授权商: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生产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八步工业园,”等信息散装的一次性口罩纸。我工作人员对上述一次性口罩现场开箱检验,这些一次性口罩有的有合格证有的没有合格证,且我工作人员要该卫生室负责人现场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其负责人当场没能提供。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仙桃市长埫口镇石剅湾村卫生室负责人王哲峰于2020年1月25日与电话为的人(不知道他姓名及其他的信息)联系,于2020年1月26日在仙桃市合和国际的第五动漫城外的一辆小三轮车上以0.8元/片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示的信息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50PCS,WITHOUT GLASS FIBRES.HYPOALLERGENIC.VERY LOW RESISTANCE TOBREATHING.NOSE BAR ADAPTABLE.HIGH FILTRATION CAPACITY.PERFECT FITTING”等,且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示,盒内外都没有合格证的一次性口罩(两层口罩,没有过虑布)1154盒计49700片,付现金39760元;以0.7元/片的价格购进无合格证的裸装一次性口罩(两层口罩,没有过虑布)268包计13400片,付现金9380元,共计付款49140元。王哲峰于2020年1月26日与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胡必武微信联系要购进该公司的一次性口罩,王哲峰于2020年1月27日在长埫口镇新河村高速公路入口处与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胡必武交接,以1.1元/片的价格购进盒装的合格证上标示的信息为“罩尚美®产品名称:一次性口罩,型号规格:普通型,授权商: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生产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八步工业园,”等的一次性口罩1752盒(50片/盒)计87600片,付现金96360元;以1元/片的价格购进合格证上标示的信息为“罩尚美®产品名称:一次性口罩,型号规格:普通型,授权商: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生产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八步工业园,”等的散装一次性口罩的购进计39000片,购付现金39000元,共付给胡必武货款132960元。上述口罩王哲峰准备销售时,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王哲峰于2020年2月12日向我局提供了由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给仙桃市长埫口镇石剅湾村卫生室一次性口罩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由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出具,报告编号为WH0445-2049,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另外在电话为的人手中购进的两种一次性口罩,王哲峰无法提供这两种一次性口罩的检验报告,其总货值为49140元。王哲峰在该卫生室的一次性口罩被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凌晨查获后,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我局工作人员艾新文根据王哲峰提供的电线日两次拨打此电话,也无人接听。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
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疫情期间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2、2020年2月12日,当事人的负责人王哲峰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1
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疫情期间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3、2020年2月12日,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1
份计4页、检验票据1份计1页、情况说明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部分的一次性口罩有检验报告的事实;4、2020年2月12日,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复印件1
份计1页,证明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情况;5、2020年2月12日,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必武身份证复印件1
张计1页,证明胡必武的身份;6、2020年2月12日,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计1页、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的经营者段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计1页、段刚的询问笔录1份计3页、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与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部分的一次性口罩有检验报告的事实;7、2020年2月10日,摄取当事人现场照片6
张计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9、2020年2月10日,索取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
的人的通话截屏,证明当事人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的事实。11、2020年2月13日, 当事人的负责人王哲峰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1
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疫情期间销售的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是电话为的人提供的事实;12、2020年2月13日,当事人的负责人王哲峰提供的2020
年2月12、13日与电话为的人的通话截屏,证明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的事实。13、2020年2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艾新文提供于2020
年2月12、13日两次与电话的人电线页,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14、2020年2月13日,湖北品信立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必武签名的询问笔录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由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生产的一次性口罩有检验报告的事实。
15、2020年2月12日,提取标示的生产企业为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的一次性口罩的合格证及外包装盒各一个,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有标签的一次性口罩由仙桃市佳成无纺布制品厂生产的事实。
年02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仙市告字【2020】第41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构成在疫情期间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于2020年
1月24日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为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通知》“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以及消毒防护用品尤其是未达到标称使用标准的,按照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的要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行为;2、对仙桃市长埫口镇石剅湾村卫生室涉嫌在疫情期间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没收当事人等售的无检验报告的散装一次怀口罩
13400片、无检验报告的盒装一次性口罩1154盒计49700片;3、对仙桃市长埫口镇石剅湾村卫生室涉嫌在疫情期间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罚款14742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缴纳罚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埫口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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