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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文军无纺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案

admin 3年前 (2022-10-18) 阅读数 121 #2021
文章标签 仙桃口罩

  经查,当事人仙桃市文军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生产了一批外贸口罩,有部分没有售出,2020年1月24日在没有对上述口罩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将标有“品名:日常防护型口罩、规格:17.5×9.5cm、生产日期:2019年7月1日、检验员:检验员01、有效期:三年、厂名:仙桃市文军无纺有限公司、厂址:彭场镇共同工业园”的《产品合格证》放入没有售出的这批口罩的纸箱内,由该公司销售员李杰分两次共收取货款42.2670万元后,将上述口罩销售给成都的刘亮,并由刘亮安排一辆山东牌照的敞篷货车于2020年1月24晚运走。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2页)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的行为。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6日对李杰制作的《询问笔录》(计3页),证明当事人公司原销售员李杰销售涉案口罩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6日对肖伟制作的《询问笔录》(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行为及涉案产品的销售经过。

  5、当事人公司原销售员李杰提供的身份证图片及银行转账记录截屏1张(计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的行为。

  6、当事人公司原销售员李杰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截屏1张(计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的行为。

  2020年3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市告字﹝2020﹞67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条件,满足质量检验要求。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为不合格产品和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明。”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按政府要求停止了生产经营行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实物及其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销售涉案产品的两次银行转账记录,共计422670元,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422670元计算。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发时期,口罩属于急需防护用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或者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口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2267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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