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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胜销售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名厂址的口罩案

admin 3年前 (2022-10-21) 阅读数 124 #2021

  只准备寄往外地的“三无”口罩。该批口罩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内包装无生产日期及产品检验标识。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3日以0.2元每只的价格从仙桃市彭场镇刘某处购进了5000只一次性口罩,付货款1000元。之后当事人将口罩用7个纸箱分装,准备通过尾镇邮政快递发往湖南衡阳的买家。该口罩为白色双层无滤纸一次性口罩,外包装箱上有“G.W.:7KGS N.W.:6KGS MEAS:52X38X26CM”等英文,无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内包装为白色纸盒,有“FACE MASK”等英文标识,无厂名、厂址,也没有生产日期及产品检验标识。

  2020年3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市监处告字〔2020〕8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三无”口罩,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口罩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明知产品不合规仍进行销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恶劣影响,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2.没收“三无”口罩5000只;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缴纳罚没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尾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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