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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倒卖125万个“三无口罩”被判五年六个月罚款25万

admin 2年前 (2022-11-19) 阅读数 1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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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罩供不应求,武汉市民殷女士从中发现商机,随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有海外供货渠道的张某。双方协定货品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后,殷女士支付了货款43万余元。张某在安排发货期间,口罩清关遇到阻碍,为了能快速做完这单生意,将12.5万个“三无口罩”发给了殷女士。收到假货的殷女士马上报了警。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0年2月,武汉市民殷女士见口罩供不应求,便想大量购买口罩,可惜国内货源紧张,她四处碰壁后,只好在朋友圈发布求购信息。不久,她通过朋友介绍被拉入群聊,在群中认识了自称海外有口罩货源的男子张某,随后与对方约定好口罩品牌与价格,并明确要求产品必须为医用外科口罩。

  “最少十万个起订。”当问及最低发货数量时,张某的答复明显超出了殷女士的预期,但她转念一想,有总比没有好,还是咬咬牙同意了这笔交易。最终,殷女士决定花43万余元网购12.5万个口罩。

  由于交易金额较大,殷女士始终心存疑虑,张某随即拨通视频通话,在屏幕里,他将身份证拿出来给殷女士展示,以证实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同一人。在张某的再三保证下,殷女士放下了戒备,开始筹钱付款。

  经过多次转款,殷女士将43万余元货款全数转给了张某。收到钱后,张某当即承诺2月24日前后可以到货,若收不到口罩,马上就安排退款。可直至2月28日晚上,殷女士仍未收到口罩,她急忙联系张某,却被告知货还未出海关,当她要求退货退钱时,对方却表示因为汇率转换,退款会损失好几万元,并再次保证3月2日能收到货。3月3日,口罩依然未到,殷女士怀疑遭遇,遂报警。

  3月15日,张某承诺的12.5万个口罩终于到货了,殷女士委托身在广州的好友帮忙收货。收到5大箱口罩后,朋友拆箱检查,发现其中全是没有外包装盒的散装口罩,没有任何质检或品牌资质证明文件,她拿起一个口罩仔细查验,薄薄的口罩拆开后仅有三层无纺布,缺少正规医用口罩必须有的一层熔喷布。

  朋友将详情告知后,殷女士怀疑这批货都是“假口罩”。为进一步求证,殷女士让朋友邮寄30个口罩,送至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不出所料,经检验,这些口罩过滤效率仅为14.8%,过滤效率和标识均不符合标准。于是,殷女士再次找到张某,要求他退钱。对方嘴上答应着,却迟迟不退。4月8日,忍无可忍的殷女士再次报警。

  据张某供述,2020年初,张某收到几年前出国时结识的境外人员刘某的微信信息,对方称自己一直在海外从事口罩生意,目前有货源可供交易。不久后,通过关系网得知殷女士有购买口罩需求,急于交易的张某没有验证刘某贩卖口罩的资历和真伪,便联系其进购该品牌口罩。2月24日,与殷女士约定的交货期已到,张某从刘某口中得知货物还在清关,于是继续与殷女士拖延时间。直到3月3日,境外供货方称货无法送达,只能用另外一批口罩来替代。此时,张某已得知货品被替换,面对殷女士的催促和警方的介入,他深知不好交代,为了不被退货让自己承受损失,他隐瞒了换货的事实与口罩的质量问题。为了把数量凑齐后赶紧将这单生意做完,张某最终将12.5万个“问题口罩”发给了殷女士。

  2021年1月,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等人联系向境外采购口罩。在与供货方联系供货过程中,张某明知对方提供的口罩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产品标识的情况下,仍安排对方发货,并委托物流公司办理货物清关手续,报关单显示,该批口罩为非医用无品牌无型号无纺布口罩。经鉴定,前述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低于标准要求的95%,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

  “被告人张某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应依法从重处罚。”2022年6月30日,经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发还被害人殷女士。公安机关扣押的口罩等物品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口罩依然是市民日常出行必备的生活用品。生产、销售“三无口罩”不仅会损害市场交易者的权益,还可能会对疫情防控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购买口罩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核对口罩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码。其次,进行网络交易时注意留存证据,提高风险防范与维权意识,如遇陷阱,一定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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