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三梅在疫情期间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案
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 PCS Made in China片。据货主称该一次性口罩拟销往外地作防护用品用。当事人不能出示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上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在疫情期间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予以立案。
箱(0.35元/片)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口罩60箱,每箱50盒,每盒30片,每箱共计1500片,共计付款31500元。该一次性口罩为纸箱包装,其外箱标有“NON-WOVEN FACE MASK 3PLY EARLOOP”“QTY:2000 PCS”等全英文字样,其内小包装标有“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 PCS Made in China”等英文字样,内外均无中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上述一次性口罩,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也未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准备以780元/箱(0.52元/片)的价格,将上述一次性口罩通过“顺丰速运”销往华南五省深圳万科物业时,被我局查获。上述一次性口罩共计货款46800元,货到付款,未获利。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1月
27日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
2月1日、2020年2月3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共8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事实。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4、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实;
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仙市告字(2020)30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于2020年1月
24日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为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2、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一次性口罩
60箱;3、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罚款1404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缴纳罚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山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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