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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不是“”的隐身衣!18岁小伙300元一天替考“国考”获刑!

admin 1年前 (2022-12-20) 阅读数 67 #2021
文章标签 湖北口罩

  2021年10月21日,邓某某经网络交易受雇于人,以每日300元报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许某(另案处理)在湖南长沙参加某项全国统一考试。

  随后,邓某某通过快递接收了许某的身份证,及定金150元 ,并通过该项考试APP下载、打印许某的准考证、体温登记表。

  10月23日8时30分,邓某某携带许某身份证、准考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等考生所需证件材料至长沙市南雅中学考点进入考场。9时15分,学校吹完戒线哨,负责监考的姚老师逐一收取考生身份证,并核验身份。

  经过比对,姚老师发现准考证上考生许某的外貌、年纪均与现场座位考生“许某”差异较大,不似同一人。姚老师立即向考场内的监控摄像头举手示意“情况异常”,等待考点流动监考老师到现场核实情况。

  10分钟后,邓某某向同场监考老师举手示意,主动坦白了自己的事实,随后南雅中学考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有效机制之一,真实反映考生的能力和水平,为各行各业选拔出优秀人才,是考试的意义所在。考试作弊破坏公平竞争的考试制度,践踏社会的诚信理念,还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的被告人邓某某年仅18岁,刚刚成年的他,面对当“”酬劳的、口罩蒙面的侥幸,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其他的类似替考案中,被选中的“”也多为在校学生。在金钱的下,他们越过了法律的临界点,也付出了足以影响一生的沉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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