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进价6毛卖1块 湖北一药店被罚4万 当地:启动重新调查
2月12日,针对“洪湖市某药店进价6毛的口罩售价1元被罚”一事,湖北省洪湖市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药店经营者也对该处罚作出回应,称涨价被罚是内部沟通出了问题。
2月9日下午三点,湖北洪湖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发布一篇《哄抬口罩价格,罚!》的文章,文章指出,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该药店将进价6毛的口罩1块钱售卖,进销价只差4毛,却被罚4万元,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引发网友的热议。网友纷纷表示:
事情发生后,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对华康大药房的处罚情况属实。当初是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才去调查的,并早在1月27日,该局就在各经营场所发布“行政警示”,并通知各经营者。
该“行政警示” 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对口罩等医用商品进行重点监管,严禁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否则将予以从重处罚。
在压力之下,2月12日,湖北省洪湖市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同时纪检部门也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执法人员违纪等情况。13点42分,湖北省洪湖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洪湖发布发表《关于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华康大药店的相关处罚声明》,
声明显示:2020年1月28日,因接到消费者投诉,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了解,洪湖市华康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仙桃某公司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44000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口罩进价6毛,最高允许涨价15%就是6毛9,每个口罩赚9分钱。 44000个卖完,赚3960元。 也不知道够不够人工费,够不够运输费…”
声明发出后,湖北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该药店觉得比较委屈,毕竟加价不高,但还是超过了湖北省认定的标准。因此,考虑到各种情况,没有给予顶格、从严从重处罚,而是给了一个中等幅度的处罚,最后药店相对也比较接受。
除此之外,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还发现,除了被公布出的1元一次性口罩涉嫌哄抬物价外,该药房销售的3D立体防霾口罩及一次性医用口罩同样被查出涉嫌哄抬价格。此外,该1元口罩非医用口罩,而是一次性劳保口罩。
被罚药店的经营者毛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并不支持口罩卖高价,被罚是内部沟通出了点问题。
“搞药店的人都知道,卖口罩是赚不了几个钱的,疫病期间,不能趁火打劫,不要说有通知,没有通知我也不让涨价。”
“我的觉悟不会那么低,主要是药店最近我交给我女婿管了,他不太了解情况,因为口罩的进价一直在涨,这次涨价也没有跟我说。”
在药店被罚之后,毛先生没有去申请复议,也不想评价罚款是否有问题,但确实认为口罩在这个时期不应该涨价。
此外,毛先生在这次疫情中向红十字会捐了5万块钱,他经营的一家医院也腾出来给政府专门收治新冠肺炎病人。
闪电新闻记者通过查阅天眼查发现,这家被罚款的药店老板是吴以清,和洪湖华康医院现任负责人毛华学,恰好都是洪湖华康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
有网友认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进价6毛卖2块都可以,但5块、10块、20块就过分了。”也有网友不解,“这个价格已经很良心,加价4毛就要被罚这么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回答网友质疑时称,湖北省这一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虽然“4毛钱”金额不大,但按照湖北省规定,已经构成了哄抬价格。
“从湖北省作出的罚没金额看,其实相对于从轻处罚了,民众从同情心角度看,可能会觉得不太理解。但从法律上看,湖北省这一决定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合理性。”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认为,防疫期间,商家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出售口罩。市民可能认为口罩售价1元不算贵,但按比例计算,进价0.6元的口罩,加价0.4元卖出,这个涨价幅度不算小。按照相关规定,涉事药房的确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行为。如果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就会影响法律的权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涉事药房口罩的售价确实超过了15%的标准,涉嫌哄抬价格。“如果药店有证据证明自己除了进价的成本还有其他合理性开支属于成本,执法部门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闪电新闻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北京、广东、江苏、贵州等多地也陆续对进销差价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对疫情期间哄抬口罩等医用产品价格的行为做出从重处罚。
2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批违法销售防疫用品的案件,其中,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将进价为10元/袋的PM2.5纳米防护口罩,以2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达到160%,被罚款10万元。
2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广州市美芝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富国路第六分公司在进货成本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1月21日当天将其销售的口罩从5元/盒迅速提价为10元/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2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因哄抬价格,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接到180万元罚单。经查,该公司要求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价12.8元/个的口罩,销售价格哄抬至49元/个,进销差率近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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