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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双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为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和涉嫌生

admin 2年前 (2023-08-15) 阅读数 75 #2021
文章标签 彭场口罩

  联系电线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彭场市场监管所与市纪监委一行,对仙桃市彭场镇港河村一组口罩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封箱蓝色成品口罩109箱(50只/袋,4000只/箱),有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在彭场镇港河村村委会存放有150箱成品口罩,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214箱有中文标识的纸盒装儿童口罩(有产品合格证)。彭场监管所对上述473箱口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0年2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四科受上级指定,办理此案。2020年2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为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和生产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等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没有检验室和检验设备,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上述蓝色包装一次性防护口罩当事人从2020年1月1日至被发现时止,共生产148.95万只,库存:43.6万只,销售了105.35万只,销售金额:10.273万元。总货值金额:14.633万元,在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均签发了产品合格证;上述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口罩库存150件(1440只/件)货值金额2.052万元;上述有中文标识的纸盒装双文儿童口罩214件(2000只/件),销价:0.11元/只,货值金额:4.708万元,在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均签发了产品合格证。上述未经检验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总货值金额:19.341万元;当事人生产的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口罩货值金额:2.052万元。

  4、2020年2月9日和2020年2月12日对黄卫雄制作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2020年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仙市告字[2020]37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反映口罩只收取少部分成本,部分是用来捐赠的;至今未收到引起不良后果的反映,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及时纠正错误,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愿意接受我局给予行政处罚,但望我局不要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为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条件,满足质量检验要求。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口罩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期间从事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或者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为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货值金额19.341万元等值的罚款处罚:19.341万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口罩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产品150件(1440只/件),给予货值金额2.052万元十倍罚款:20.52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收款账户:仙桃市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缴纳罚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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