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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案

admin 9个月前 (08-24) 阅读数 35 #2021
文章标签 仙桃口罩

  日,我局工作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林威位于仙桃市桃源大道西端从事无纺布生产加工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北侧的生产车间有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和打包一次性平面口罩,打包封口的口罩里装有《合格证》,内容为:“产品名称:一次性平面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年;生产商: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仙桃市桃源大道西段”等,《合格证》上还盖有“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检验专用章”的红章;当事人仓库南侧储存有黑色“一次性平面口罩(非医用)”万片),每包一次性平面口罩里面均装有上述产品合格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协议。同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和合伙人雷治华以10000元/月的租金租赁了“仙桃市伟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桃源大道西段10号的5栋仓库,于2021年10月中旬开始从事无纺布加工生产,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整个厂区使用面积约300平方米,北侧为生产车间,南侧为仓库,车间内有全自动高速口罩机设备10台,目前招聘有比较固定的员工11名,仓库门头有“LC篮球公园HOOPPARK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字样,办公室背景墙有一幅画报印有“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欢迎您”字样。当事人租赁的这栋仓库之前就是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所以也没有重新装修,经营场所还保持着原来的模样。2022年1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从事无纺布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有8台口罩机正在生产一次性平面口罩,车间内有11名员正在以50片/包的规格进行包装,正在打包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由一层透明塑料袋包装,里面装有产品合格证,再以100包/箱规格装入纸箱后存放到生产车间旁的仓库。纸箱一侧标注有“JX black  5000/pcsMEAS:52×38×34CM”等英文字母标识,产品合格证上印有“产品名称:一次性平面口罩(非医用);规格型号:1.75cm*9.5cm;品牌:骐达;包装数量:50片;执行标准:GB/T32610-2016;生产批号:GB-202201;生产时间:2022年01月14日;使用期限:2年;生产商: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仙桃市桃源大道西段”等内容,合格证上还盖有“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检验专用章”的红章。

  经调查证实,2022年1月12日,客户刘琴以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还是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经营,上门订购一批一次性平面口罩。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又想做成这笔订单,谎称是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老板出差带走了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和刘琴签订了一份《订购合同》,内容为“刘琴向你定购普通民用黑色一次性防护口罩200万片,交货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价格为0.08元/片,金额总计16万元”,刘琴现场向当事人现金支付定金5000元。2022年1月12日,当事人在仙桃市嘉彩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付印制费用300元印制了5万张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合格证,开始按照刘琴的要求生产这批订单。2022年1月18日上午当事人完成订单,将400箱一次性平面口罩存放在生产车间旁的仓库,准备晚上交货,每箱装有口罩5000片,总计200万片一次性平面口罩,货值金额16万元。

  2022年1月19日,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我公司任何类型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也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没有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其生产加工的委托加工协议,上述200万片一次性平面口罩《合格证》都是冒用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经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名称:仙桃市凯洛防护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7GEWJRX8;投资人:雷治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仙桃市干河街道桃源大道西段10号5栋厂房。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已停止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并将已生产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全部更换成了仙桃市凯洛防护用品厂的《合格证》。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事实;

  7.当事人装有一次性平面口罩的外包装纸箱照片复制件(共1份2张),证明当事人一次性平面口罩装箱的情况和纸箱标识情况;

  8.当事人的产品合格证照片复制件(共1份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制作合格证的收据复制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订购合同复制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事实;

  11.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主体经营资格;

  12.仙桃市威博能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事实;

  16.当事人提供的其使用的仙桃市凯洛防护用品厂《合格证》照片复制件,证明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次性平面口罩的事实。

  2022年3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市监罚告〔2022〕76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平面口罩的行为,处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3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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