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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司机多次给面包车“戴口罩”、闯红灯:罚!

admin 8个月前 (08-31) 阅读数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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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昆明支队公示了8月开展“五大曝光”行动所查处的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其中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月无人被处以终生禁驾,网约车车辆违法数量也有所回落,但旅游客运车辆违法数量有所上升。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作用,昆明将所有违法行为予以实名曝光,在此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8月22日深夜11点半左右,昆明十大队民警在霖雨路与通源路交叉口进行路检路查,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地,民警示意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经酒精检测棒测试后,酒精检测棒发出了警报。因叶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现场呼气检测,检测仪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8月7日22时33分许,昆明五大队民警在联大街与老昆洛路交叉口设卡检查时,一辆云AF29937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该路口接受检查时,酒精检测棒发出了警报。据驾驶员陈述,她在吃饭时喝了一杯半啤酒,喝酒的地方叫不到代驾,两个小孩要回家睡觉,就自己驾车开到这里了。后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血液里酒精含量已达10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事故警示 据民警介绍,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驾”,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酒驾”,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上述处罚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8月18日,昆明三大队民警接到市民反映称,一面包车多次使用口罩遮挡号牌,故意闯红灯。接报后,民警通过联系举报人,获取到当时记录违法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经分析,确定该面包车违法地点为官渡区国贸路与民航路交叉口,且存在使用口罩遮挡机动车号牌、闯红灯的违法事实。民警通过视频、卡口及周边监控,研判出该车实际号牌为云AS96Y5,后联系车主请其到三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8月23日,车主及当时实施此违法的驾驶人欧玖炎到队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并进行了宣传教育,当事人表示以后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守法公民。

  事故警示 办案民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次性记9分。

  8月20日20时12分,昆明六大队在白云社区白云村附近路段进行夜间查处时,一辆车牌为云AV72A6的小型面包车经过,民警让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当民警看向车内才发现,车上挤满了人,民警立即让车内人员下车,从车上一共下来了12人,面包车核载7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

  8月20日,撒营盘中队在禄劝撒皎线公里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查处,9时44分拦截检查车牌号为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现两车均为核载7人,实载8人。执勤民警在告知违法行为后,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现场依法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李某某,李某某表示无异议,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事故警示 办案民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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