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海关发布对湖北裕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湖北裕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18号)。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无牌CG0001型一次性无纺布隔离衣,申报数量为148700件,申报总价为FOB2230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21010301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为784。经查,实际货物数量为74350件,实际总价为FOB111525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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