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案
个口罩。该批产品既没有标识也没有任何标注,涉嫌为“三无”口罩。我局执法人员接函后,于当日赶到函件中所涉及的交易地点(仙桃市中泰防护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在交易地点中找到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核实。
现查明,2020年1月29日,当事人的朋友刘庭与当事人联系,称需购买30000个裸装口罩,不需要有包装盒,用于捐赠。当事人答应将自己在2018年以0.10元/个的价格购进的一批口罩销售给刘庭。经核实,此批口罩是仙桃市美耐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的样品,是送给客户拿订单,准备参照样式生产。2020年1月29日刘庭按照0.8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当事人提供的无检验报告和相关合格证明且包装上没有标注和标识的口罩,并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将货款20000元转给了当事人。当事人从中获取利润17500元。
1、2020年2月8日收到的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 河口市监协查【2020】 号,证明案件来源信息;
2、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8日,老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制作的询问笔录传线份,证明老河口市人袁月和张龙联系当事人的朋友刘庭从仙桃购进口罩的事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自己原本用来做为样品和送给客户拿订单的无任何标注、标识的口罩产品销售给朋友刘庭的事实;
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市告字﹝2020﹞51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2、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3、对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罚没款合计77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账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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